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著眼于遼寧經濟發展全局,優化文明、有序、高效、便捷的營商環境,出臺了三十條便民利企舉措。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副總隊長袁國斌、防火監督部部長馬偉明、防火監督部副部長劉少儉、郭海濤出席了發布會并對重點舉措做出了解讀。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舉措中首次提出“首錯不罰”,對消防檢查中出現的首次違規行為,情節輕微并能當場或限期內整改的行為不予罰款處罰,以提供幫助指導服務的方式,督促火患的整改。舉措中超過20條涉及消防行政咨詢、審批、驗收等方面,著重強調簡化審批流程,為百姓和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具體措施如下:
(一)咨詢答疑。依托各級消防受理窗口,提供消防法律咨詢服務,負責對消防行政審批、政策法規、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和在辦理中的各種消防事項提供咨詢答疑。
(二)首問負責。消防行政許可(備案)、投訴舉報、咨詢查詢等事項設立首問負責人,負責解釋、轉辦和催辦相關業務,及時反饋相關信息,對辦事群眾申請事項實施全程跟蹤服務。
(三)首錯不罰。當事人首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消防違法行為輕微未構成嚴重后果,或未造成重大隱患問題且能及時整改的,不進行罰款處罰,督促其整改火災隱患、改正違法行為。
解讀:首錯,是指同一種違法行為在對該單位歷次檢查中從未出現。針對消防違法行為,始終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對首次檢查發現的存在挪用消防器材,遮擋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雜物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情節輕微且能當場立即改正或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不予以罰款處罰,幫助指導其整改違法行為。
(四)窗口幫辦。各級受理窗口設置內部流轉程序專人負責制,辦理內部審批、加蓋印章等一切環節。各類審批一并由窗口辦結、告知、送達。
(五)延時服務。各地受理窗口應遵循當地政務辦公實際,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經申請預約,在非工作時問提供延時服務。
(六)容缺受理。申請資料中消防設計文件齊全,其它證明文件尚未齊全的,約定補交時限,并由申請單位填寫書面承諾書,可以提前預受理,并審核出具《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指導意見函》。待補齊全部申請資料后,校正審核意見,直接下發消防審核意見書。
(七)預約服務。市、縣(區)兩級行政審批大廳開通電話預約服務,向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特殊消防許可申請人提供上門預約服務,向非本地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提供遠程審圖預約服務。
(八)快捷通道。對于國家、省級重點工程、民生工程和雙創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優先辦理,限時定人,面對面、點對點專項辦理,幫助指導解決工程項目涉及法律法規、申報前置條件、消防設計、施工與驗收的相關問題并及時反饋審批信息,全程服務直至審批通過。
(九)允缺前置。利用工業建筑及其它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改造興辦養老機構,若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確有困難的,當地政府及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改變的證明文件可作為受理條件。對于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辦公場所裝修工程,不必提交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僅提供工商執照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現場審查后當場返還,復印件歸檔)和能真實反映建設工程情形的示意圖即可。
(十)減免檢驗。在消防審核、驗收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過程中,建設單位能夠提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的,不需提供見證取樣檢驗報告;對于能夠現場判定材料燃燒性能的,通過現場判定確定;對于有阻燃制品標識且能證明一致性的,不需建設單位另行送檢。
(十一)中介自選。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得劃定范圍、設置壁壘,嚴禁限制、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檢驗機構。對于需要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評估、建筑外墻保溫材料檢測、建筑內部裝修材料見證取樣檢驗的單位,在選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檢驗機構時,可根據自身意愿選擇已取得相關部門法定執業資質的機構。
(十二)縮窄備案。取消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按屬地管理范圍納入消防監督范疇。
解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所以消防部門在消防備案方面也放寬了要求,可不要求備案,該類工程直接納入屬地監督管理范圍。
(十三)放權審批。下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維保檢測三級臨時資質審批權限至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各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下放市級行政許可(備案)權限至區、縣(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下放權限范圍需報省級消防部門法制審核備案后實施。
(十四)減少環節。消防行政審批工作量較大的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支隊長可書面授權副支隊長、防火處長及科長的簽發權限,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十五)縮短時限。非疑難的重點建設工程(含裝修)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時限由法定的20個工作日縮短為不超過7個工作日出具審批意見。
(十六)資料共享。對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抽查和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整改后申報復審、復驗、復查,可只提交修改或變更的設計資料,不需重復提交已有資料。
(十七)同步審批。建設工程內部裝修審批、驗收可以同土建部分設計審核、驗收一同申報。根據單位申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并辦理,分別出具審批文書。
(十八)預驗服務。對于通過審核的建設工程均提供預驗收服務,尤其是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綜合體,大型石化企業、建筑高度超過100米及地下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節點和即將竣工時段進行現場指導,開展預驗收工作,直至驗收合格。
(十九)局部驗收。對于建設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在具備局部驗收條件的前提下,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可以實施工程局部消防驗收。
(二十)特區服務。沈陽、大連、營口市消防部門積極配合當地自貿區管委會,探索將自貿區內建設項目的消防審批納入到“一表申報、一單審批、一次驗收”審批流程中,做好建設項目的服務工作。
(二十一)技術論證。對于在消防技術標準變更前,已經施工(包括竣工)的建筑工程,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時,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組織國內專家提供一對一技術論證,研究解決辦法。
(二十二)特事特辦。對于省市重點工程和涉及民生工程且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以根據當地火災防控和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結合當地黨委政府針對性的會議紀要確定執行相應的技術標準。
(二十三)專家會診。對確定的重大火災隱患或區域性火災隱患,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時成立專家組到實地技術指導,直至隱患整改完畢。
(二十四)執法公開。應用“遼寧省消防行政執法公開互聯網平臺”,向行政相對人公開消防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事項的辦理進程、辦理結果。
(二十五)直接鑒定。實行消防技能培訓活動和技能鑒定工作分離,通過全國理論考試合格的人員,可不通過培訓直接參加實際操作考試。
(二十六)走訪詢情。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應走訪企業,積極采納企業對消防工作的意見,幫扶解決企業的難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行風監督員召開警民座談會,征求對消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改進工作作風。
(二十七)現場監護。在重大節日、特殊時段,在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以及重點工程和火災危險性大的施工現場,公安消防部隊可根據任務需要主動或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申請,派出相關人員、車輛、器材和裝備到現場執勤、監護和指導。
(二十八)文明出警。除執行急難險重和特殊任務以外,23時至次日凌晨5時執行滅火救援任務只亮警燈,不響警報,盡量控制車輛鳴笛。嚴格遵守火災及救援現場紀律,規范執勤作戰,最大限度減少水漬損失。
(二十九)廉政監督。定期面向社會公開述職述廉,主動接受社會單位的監督和評議廣泛征求社會群眾對消防行政執法的意見建議。建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回執制度,在審批窗口設置回執告知箱,發放《消防監督執法回執單》,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所屬各級機關定期收集情況做出相關反饋。
(三十)督察問效。省、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成立優化營商環境督察組,公布舉報途徑和受理時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督察組舉報。對于舉措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以及在時限、質量、態度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堅決予以嚴肅追究責任,絕不姑息遷就,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