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雷檢測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
3.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二、防雷檢測的意義及內容
防雷檢測工作的意義在于通過檢測工作,確定防雷裝置是否與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及設計文件相符,從而找出安全隱患,預防或減少雷害事故的發生。在這個階段,一般的建筑物需要進行防雷檢測。防雷檢定屬于國家強制性要求,各地氣象部門也會定期發布有關防雷檢定的通知和公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21431-2008《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的規定,檢測周期如下:一級建筑物每2年檢測一次,二級建筑物每6個月檢測一次,三級建筑物每2年檢測一次。第二類建筑:每4年進行一次全面的防雷檢測,系統要求嚴格,檢測間隔時間為12個月。三類建筑:每6年進行一次全面的防雷檢測,對系統要求嚴格,檢測周期為12個月。如是初次檢測,即通常所說的檢測驗收,則要求做全面的檢測。
防雷檢測的項目內容包括接閃器、防側擊雷裝置、引下線、接地裝置、土壤電阻率、雷擊電磁脈沖屏蔽、等電位連接、電涌保護器(SPD)等檢測
三、防雷檢測的依據
《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 2143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