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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国务院: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分类:
行业新闻
2019/01/24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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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让企业轻装上阵。会议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另外,2017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进行了规范管理。
 
 结合上述两项重要举措,总结要点如下:
 
  1、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3%。
 
  2、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质量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招标、合同文件中明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质量保证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新增条款)。
 
 
4、不得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5、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